令人期待!北京最新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即将实施 专家怎么看?
01
科技成果转化存在哪些问题?
▶科技成果权属不清,长期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不到位,导致成果转让、合作、授权等活动受阻。
▶实践中常常有出现,拥有科技成果的单位对转化活动不积极,许多研究成果被“束之高阁”。
02
《条例》如何针对性解决这些“病症”?
▶《条例》明确规定可以把知识权利给予成果完成人,就是“我的成果我作主”;另一方面,探索“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变“事后奖励”为“事后奖励”+“事前产权激励”并行,赋予创新主体更大自主权。
▶《条例》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比例,将上位法规定的不低于50%的比例提高到了70%,即“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给予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可以不低于成果转化净收入的70%。”
▶《条例》对“净收入”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本次交易发生的相关税金、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谈判等直接成本后的余额”,从而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解读
《条例》具备以下亮点
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可个人拥有
《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可获奖励报酬
其中,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科技成果转化与职称评审挂钩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实践中这些人员的权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障。为此,《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分类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效益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可享落户住房待遇
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本市共有3500多名人才办理了引进落户手续。在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落实本市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
对于本市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市公安、外国专家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科技成果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
《条例》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合作交流机制,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对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可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报酬。
同时规定市属国企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规定将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列入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范围。鼓励中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
逐步提高科技经费财政投入
在政府支持和保障方面,《条例》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
此外,本市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将科技成果许可他人实施的,中小微企业优先实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创新产品的招投标应当合理设置限制条件,减少门槛。为此,《条例》规定,本市建立健全支持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的相关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本市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不得以企业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企业的参与资格。
弄虚作假将取消奖励称号并罚款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将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
《条例》实施还需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李志民,现任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副会长兼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理事长,CERNET管委会原副主任,曾先后在清华大学、教育部外事司、中国驻美国大使馆任职,2005-2017年任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兼职教授。
首先,权益分配所造成的边际效益越来越低。
一直以来,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各地方在科技成果转化破局方面可谓费尽心力,在分配上越来越倾向于发明人,从最早发明人与国家(单位)之间五五到六四比例,逐步到七三比例、二八比例,不断的突破极限,当然产权一直都属于国家,直到北京这个地方法规实现了最大程度的突破。
如果我们与美国横向比较一下的话,即便是以发明人与国家单位6:4的比例来看,我国发明人的收益也远远高于美国,以斯坦福大学为例,个人、高校、学院之间的分配比例分别是4:3:3,相当于高校占六,个人占四,这正好与我们最早的分配比例是反着的。
我们当然不反对使用更好的条件保障科研人员的权益以更好、更有效率的进行科技转化,但是通过横向比较,我们可能会有所疑惑,一直以来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已经足够宽松,无限扩展这种分配比重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破除当前瓶颈的作用有多大?
应该说,刚开始扩大科研人员权益比例的作用一定是的立竿见影的,但根据边际递减效应,如果一种投入要素连续地等量增加,增加到一定产值后,所提供的产品的增量就会下降,即可变要素的边际产量会递减。这也就意味着,在分配比例达到一定上限之后,再增加比例其效果可能会微乎其微。
一直以来我们的难点其实在于,国家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法规是借鉴美国拜杜法案(Bayh DoleAct)而来的,该法案的核心是国家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产权归研究单位所有,国家保留征用的权力,但美国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可以独立处置资产。而我们的大学和研究机构为国家所有,国有法人没有独立处置资产的权力,在处理资产时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而且还要执行“收支两条线”。这样从根本上限制了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对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希望最近财政部的《通知》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也就是说,长期以来把科技成果的产权与收益分开是权宜之计,只有产权和收益一致,才能最大限度上保证利益相关者实现顺畅的互利互惠,从这点上说,北京的法规的确打到了科技成果转化难题的七寸上。但是,产权如果属于个人,是不是意味着处置权也属于个人,如果处置权也属于个人,与学校没关系了,学校领导还会关心和支持吗,如何维系与高校之间互利关系,是否会使得高校更加失去动力?这些都需要我们从实践中去寻找答案。
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不应以管理资金的逻辑来管理资本和资产。
资产、资本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最常见样态。
大部分科技成果都是无形资产,它与有形资产最大区别就是难以评估,既没有账面价格也难以计算折旧价格,只有市场双方博弈之后的成交价格,也就是交易价格,这是科技成果转化中最难认定的地方,涉及到供需双方以及市场的共识问题。
当无形资产以作价入股的形式进入转化环节,此时科技成果摇身一变就成了资本并具备了生产关系、增值要求、上市前流动性变差等基本属性。
而资金管理讲究的则是流动性、财务成本、账面价值、使用效率等,这与无形资产、资本管理的逻辑完全不同。
国家出台一系列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适应性和必要的修改就成了当务之急。要处理好四种不同类别的管理:对有形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科技成果作价)的管理要区别对待;对资产、资金和资本的管理要有所区分;对国家资本投入的企业(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中央金融企业等)和国有法人资产投入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政策要有所不同;对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所办的企业也要有不同的管理要求。
上述的四种关系不区分,很容易导致责任主体不能区分,就会使所有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束之高阁。正确区分和处理好四种关系,尊重法人对资产的管理和独立处置权,责权利一致,才能调动相关机构的积极性,即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
最后,需要深刻思考如何提高可转化科技成果的数量。
科技成果其实包含科学发现、思想引领、技术发明等多方面的内容,本文特指的是可以实现解放生产力,由实验室科研项目真正转变为产品或者模式,产生巨大社会与市场效益的技术发明。
按照正常的逻辑,我国如此大的科研人员和团队基数,从概率上也应该有大批的优质可转化成果才对,但实际上,真正优质的可转化成果屈指可数,有人一直将其归结为分配机制问题,但核心关键其实不在这里。
国际上通行的规律是,从实验室到商用实际上隔着巨大的鸿沟,科学家的着眼点是理论或者实验的突破,而投资方或者厂家需要的则是适销对路的产品或者模式,本来这种对接就充满了各种不确定性,我国更加特殊的情况在于,多年来唯论文等急功近利的氛围使得理论高于实际,务虚大于务实,学术界充斥着大量模仿或重复的研究,多快好省的论文主义倾向,为了发论文甚至采用抄袭、剽窃不端行为,造成了基础研究的“空洞”,在这种氛围下,很少有人踏踏实实的静下心来去研究社会或者科研的“真问题”,造成了研究与生产实际的根本性脱节,导致了科技成果可转化的就少。
如果想要解决这问题,要从根本上处理好科研与生产“两张皮”的问题,其中要害是科研的立项由谁来主导的问题,即便生产单位不能主导,也要将其纳入到科技成果转化的立项认定中去,比较顺畅的两种模式应该由生产单位主导立项,或者由国家委托生产单位立项科研,后者在西方国家非常普遍,对于鼓励企业参与基础研究并紧密结合业务发展有无可估量的作用,这里面,关键是要梳理好各相关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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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综合整理于人民日报、北京晚报、公众号子民好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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